7.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8.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9、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