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约定因工作问题婚后不常同住,婚后老公却反悔,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增城法院审结该案,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阿军与阿丽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之中,后两人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因为阿丽的工作在增城,双方婚前约好婚后阿丽不回阿军家中常住。
2006年10月17日,阿丽生完孩子后返回单位上班,阿军带着孩子在中新老家生活。阿丽只是逢年过节回家与家人团聚。老公阿军对这种分居的生活越来越不满,认为阿丽无家庭观念,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阿丽则认为阿军违背了双方关于婚后不回夫家生活的约定,双方出现矛盾,并常因此发生争执。不久,阿军以双方无感情基础、长期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阿军与阿丽因对生活地点的选择不同而分居两地,阿军未举证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故阿军仅以双方分居三年为由主张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阿军、阿丽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好,且生育了儿子,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
双方因生活地点的选择不同发生隔阂并滋生矛盾,但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双方应加强沟通,反省各自不足之处,消除隔阂。阿丽亦表示对阿军仍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阿军只要放弃离婚之念,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阿军、阿丽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阿军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如上判决。(by增城社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