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两天来现场直播的快播创始人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几乎变成白天版的《芈月传》,意外反转的剧情酷似《汤姆和杰瑞》的真人秀。扣人心弦的庭审似乎不断给检方和法庭制造麻烦,舆论明显倒向被告人。法庭上坚挺异常的快播到底有没有传播违法内容?又是否构成犯罪?这是留给数亿观众的大问号。
快播案的“金钟罩”和“命门” 庭审不断给检方和法庭制造麻烦
一、快播是正犯还是帮助犯?
快播案控方和法官陷入困境其实是有预兆的。首先,深圳南山区法院2014年就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诉快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判决快播败诉,而深圳市场监管局在一场突如其来的现场证据保全后,以侵犯版权为由向快播开出2.6亿人民币的天价罚单,导致了快播的关闭。这次检方没有启动侵犯版权罪的罪名,而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起诉,放弃了在对侵犯版权行为进行调查时已经取得的完整证据链,只能另起炉灶依靠海淀区文化委员会2013年查封的4台快播托管服务器作为证据。
其次,海淀法院官方在庭审直播前发布的微博表示:“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检方也当庭表示:“被告人主观上对于传播淫秽视频是明知的,但是王欣对淫秽视频的态度是快播没义务管理,通过快播的行动也可以印证这种态度……快播公司和被告人明知道淫秽视频大量存在,而借此获取用户,获得影响力,并以此牟利”。
根据法院微博和检方的庭审意见,检方和法院都不认为快播发布或播放淫秽视频,而只是认为快播“放任”用户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根据刑法原理,即使检方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以上认定,也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帮助犯。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已无障碍,但构成刑事责任是可能引发争议的。
二、快播是否对侵权内容承担责任?
快播对侵权内容承担责任,必须以知道侵权内容存在为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简单到只有一句你懂的。但是法律是依靠证据的,没有证据的事实不是法律上的事实。检方应该很清楚必须证明快播知道指控的隐晦内容存在和传播,公诉人在法庭一再表示:“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查获的服务器中,淫秽视频的比例占超过70%”;“用百度搜索淫秽关键字+快播,搜索结果得出超过4200万结果,可见快播在传播淫秽视频方面的巨大影响”。但正是在这里公诉人为自己挖了一个大坑,这里的“知道”并不是指对存在侵权内容的盖然性的应知,而是对存在具体违法内容的应知。
知道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如果当事人不予自证就只能通过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快播对淫秽内容的知道和对存在侵犯版权作品的知道一样,属于版权法和侵权法中的“应知”,对应知有一系列方法可以证明。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诉快播侵犯版权民事纠纷案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快播公司……将用户需要的内容导向第三方搜索网站,而该搜索网站不但将搜索对象限于特定类型文件,还将搜索范围局限于特定网站,因此可以认定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在快播诉深圳市场监管局撤销罚款行政诉讼中,深圳市场监管局不仅提供了完整有力的证据,并提出了非常清晰的抗辩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