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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楼价降 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 买方起诉至增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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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6-23 1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楼市出现下滑趋势,买方未付齐首期款违约,却以卖方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其告上法院。2016年6月中旬,增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买方要求解除买卖关系、卖方返还双倍定金等所有诉求。

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起诉至法院

2014年5月2日,卖方阿瑶与买方阿美委托的代表阿莉(三人均为化名)、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50万元,交易过户手续需在2014年6月302016年6月中旬完成。买方于签订本合同当天付2万元作为定金。首期楼价款(含定金)共计5万元应于产权清晰后付清”。

签订合同当天,阿莉向阿瑶支付定金2万元。后来,双方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必须在2014年9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9月22日,双方来到房管局,却没有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后,阿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14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阿美与阿瑶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共计5.1万元。

先履行方未履行义务,所有诉求被驳回

庭审中,关于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阿瑶担心银行无法为阿美放出45万元购房贷款,要求阿美保证能足额支付45万元房款余款,否则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无法放心将涉案房屋过户,且因楼市降价,阿美想将定金拿回,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增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莉与阿瑶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未能举证证明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阿美未履行支付首期款余款的先履行义务,故阿瑶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美以阿瑶违约为由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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