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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日报讯】记者从增城区农业局获悉,石滩镇白江村种植散户黄某种植蔬菜使用禁用农药并予以销售,2016年8月上旬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了解,2015年12月,黄某种植的四季豆经检测,含有禁用农药水胺硫磷。经调查核实,黄某承认在四季豆种植过程中使用了水胺硫磷。增城区农业局将黄某涉嫌使用水胺硫磷的事实移交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庭审时,黄某称他在2015年9月份种植了约2.2亩四季豆,期间为了防治红蜘蛛,使四季豆更好看,不会出现黑头,使用了水胺硫磷,之后于11月30日销售,共生产、销售了四季豆1000多斤,获利约2000元。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公告第194号等相关规定,水胺硫磷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明知水胺硫磷禁止用于蔬菜,仍在生产的蔬菜中使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其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介绍,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广州市因违禁使用高毒农药而被判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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