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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3日上午,增城市法院召开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宣判会,对2起“制假售假”刑事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有力推进“三打”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冯某稳、李某发、周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冯某稳,于2011年8月22日21时许,雇佣谢某义、谭某森(均已判刑),到增城市石滩镇三江金兰寺村黄博头荔枝林的一间简易窝棚内,将其低价收购的病死猪屠宰并准备出售。后谢某义、谭某森在上述地点私宰病死猪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病死猪肉2500公斤及屠宰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病死猪肉不能食用,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冯某稳被抓获归案。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稳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发、周某、徐某光、徐某品、郑某珠、郑某娟、李某书、罗某杏、徐某英、梁某辉等人,于2011年7月,先后到增城市中新镇福和新安村打舍汾果场内一间无烟草制品生产资格的烟草制品工场,从事烟草制品生产环节中的搬运、包装、运输等工作。2011年7月19日,市公安局刑侦五中队配合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查获该烟草制品工场,并当场缴获“椰树”牌烟支52.5万支、“红梅牌”烟支13.5万支(经鉴定均为伪劣产品)和滤嘴棒60万支、水松纸120公斤、卷烟纸384公斤、烟丝2020公斤,以及卷烟机1台、接嘴机1台等。
经鉴定,上述假烟和原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409550.45元。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发、周某、徐某光、徐某品、郑某珠、郑某娟、李某书、罗某杏、徐某英、梁某辉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409550.4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by增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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