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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征求在增城市荔城街、新塘镇特定区域实施黄色环保标志汽车限制通行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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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7-10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广州市统一部署,增城市拟从2012年9月1日起在荔城街、新塘镇特定区域限制黄色环保标志汽车通行,为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工作,现将《关于增城市限制黄色环保标志汽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2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⒈电子邮箱:zc82630565@163.com
⒉信件方式:增城市荔城街岗前西路16号增城市环境保护局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持限行”或者“反对限行”)。
⒊电话方式:32823088、82630565,逢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9时至11时、15时至17时。

三、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交通运输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关于增城市限制黄色环保标志汽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和改善增城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增城市实施限制黄色环保标志汽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以下城区范围内通行:

(一)荔城城区
荔城大道以南;
增派大道以东(增派大道除外);
湘江北路、湘江路、沿江路以西;
增城大道以北(增城大道除外);

(二)新塘城区
广深公路以南;
府前路、建设路以西;
港口大道以东(港口大道除外)。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二、在以上区域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包括有国0、国ⅰ、国ⅱ、国ⅲ、国ⅳ五种等级,分别表示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五、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广州市籍和外市籍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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