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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意外伤害的事故频发,在令人扼腕的同时,更促使了家庭、学校和社会高度重视青少年保护,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救护、紧急避险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溺水、活动中受伤、烧伤、烫伤六大类。这些孩子的意外伤亡给家庭、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悲痛和损失,也给孩子本人身体和心理留下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阴影。学生、家长、学校又该如何做好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工作呢?

中小学生:要学会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夏季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大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小孩独自前往无安全设施、无人看管的水库、江河、池塘和泳池,私自下水游泳或戏水造成的。增江某中学一名女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天气热想游泳的话,我会选择到游泳馆,绝不会到溪流、河塘、水库游泳。因为游泳馆配备有救生员和安全设施,安全系数高,溪流、河塘、水库等水下情况复杂,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许多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就是前车之鉴。”
该女学生还说:“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除了社会、学校和家长齐抓共管之外,学生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生命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以典型事例警示自己,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珍惜生命,热爱生命。”“小学生因为他们年龄小,缺乏自觉的防护心理、安全防范意识,容易引起一些常见的意外伤害,需要家长和学校更多的教育和监管。
但作为一名中学生则需要更强的自我防范意识以及对生命价值的认识。”增城大道某中学的钟同学说,“每个人都要学会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未成年人也一样,有生命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想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和强壮而又健康的体魄就需要安全。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你不能指望在失去它以后,重新再来,假如失去了父母赐予的生命,父母会为你哭泣,睡不着觉,吃不下饭,甚至他们也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所以无论做什么事之前,都要先想想是否做到了安全第一。”
罗学源律师表示,未成年人在社会、学校、家庭里均受到全方位的保护,但也需履行义务。根据《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珍惜生命。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滥用药物;(二)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三)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道路竞驶、竞技等危险活动;
(四)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攀岩、蹦极、游泳等高危险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经具备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的行为有些是要自己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若未成年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受到伤害,或伤害到他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家长:家长严格监管是保护孩子不受伤害最主要措施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家庭教育又以父母为主。对于孩子的教育与监护,家长具有巨大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发生也多因家长安全知识和防卫意识缺乏、考虑不周等造成。“保障孩子的安全,作为家长来说责无旁贷。”家住相江路的李女士表示,就以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发生来说,家长严格监管是保护孩子不受伤害的最主要措施。
家长要摆事实,讲道理,让孩子阅读有关新闻报道,观看宣传图片、影像资料等,让孩子产生应有的畏惧心,认识到私自或者单独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强化他们的防溺水意识。同时密切关注孩子的活动,主动教育孩子学会识别危险,对他们的活动加强监管,让他们减少冒险的机会,从而避免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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