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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市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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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16 13: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雇主罗某安排公司司机将一批牛仔布运往中山,谁知,该司机与人串通,将货物卖掉并分掉赃款。罗某以侵占罪向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3年12月上旬,增城市法院通过金羊网全程网络同步直播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受雇于罗氏货运公司(未登记注册,投资人为罗某),任职为司机。2010年7月,罗某将一批牛仔布交给陈某运往中山。陈某与郑某事先预谋,将罗某交给其运输的货物拉到107国道太平洋路段,将货物交给等候在此的郑某。之后,郑某将货物卖掉,两人分掉赃款。经物价部门对被侵占的货物进行评估,货物总价值422492元。后陈某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诉人罗某认为,他将货物交给被告人陈某保管,陈某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与郑某私下勾结,将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并变卖,数额巨大,且经多次协商拒不退还,已经构成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诉人罗某提交了“客户收到赔偿款的证明书”等11项证据。但涉案货物的价值到底是多少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自诉人无法提供货物的合法出货单张和发票,而被告人也不清楚实际的货物总量和价值。自诉人交由物价部门评估的样品来源不明,由于涉案的货物已无法找到,不能证明评估的样品和涉案的货物是同样的货物,因此不能以样品的单价来计算涉案货物的总价值。

被告人陈某表示愿意赔偿10万元给罗某,并表示会重新做人,希望罗某撤销自诉。罗某则表示,赔偿金额需与合伙人商讨,但他愿意尝试庭外和解的方式。“当初陈某是用了假身份证和假冒的驾驶证来应聘工作的,而且陈某刚来不到一周时间,就安排这个任务给他,我们在招聘用人方面,确实不够谨慎。”罗某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方面一定要谨慎。(by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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